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王国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王国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36号。被执行人:王国豪,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王国豪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鄂汉南刑初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国豪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国豪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汉南刑初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浩志审判员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忠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