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葛桃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桃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桃生,曾用名葛会洲,男,1972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桑植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9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桃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新、书记员王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桃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葛桃生驾驶湘G****0的轻型普通货车经过桑植县澧源镇赤溪大桥路段时,车辆前部左侧碰撞到了没人看管并横过马路的年仅3岁的被害人谭某某并遭致车辆左后轮碾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桃生立即电话报警,随后抱着被害人搭乘一辆摩托车前往桑植县人民医院抢救,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葛桃生返回事故现场配合交警进行现场勘察。经认定,被告人葛桃生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经桑植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被告人葛桃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葛桃生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36800元;已实际支付赔偿款101800元;剩余135000元赔偿金分三期偿还。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葛桃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桃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湘G****0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证复印件、死者谭某某户籍、民事调解协议、领条、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戴某某、张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向某某的证言,张杏林司鉴所[2017]病鉴字第11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龙腾司鉴中心[2017]车鉴字第213、214、2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道路交通事故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葛桃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桃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葛桃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桃生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葛桃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考桑植县司法局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桃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