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农安县恒隆纸箱厂与吉林省亿康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恒隆纸箱厂,吉林省亿康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恒隆纸箱厂。法定代表人:王长明被执行人:吉林省亿康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凤杰申请执行人农安县恒隆纸箱厂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亿康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林省亿康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余欠每个月18日给付3000.00元,至还清时止(总计23300.00元),上述款汇入王长明个人农业银行存款账户。现申请执行人农安县恒隆纸箱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97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吉林省亿康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恒隆纸箱厂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