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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宝山与白龙、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山,白龙,海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4182号原告朱宝山,男,1964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委托代理人李金,男,1963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白龙,男,28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海南(,海南其其格,白龙妻子),女,2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朱宝山与被告白龙、海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宝山委托代理人李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龙、海南经本院公告送达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宝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利共计1512元。2、本案诉讼支出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1日,被告向我借款欠款500元,出具欠据一枚,约定利息0.03元。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白龙、海南未到庭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9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欠款500元,出具欠据一枚,约定利息0.03元。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拒不给付欠款行为属违约行为。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白龙、海南给付原告朱宝山欠款本利共1260元[本金500元+利息760元(本金500元X0.02元X76个月)]。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白龙、海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海虎审判员  何伟陪审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玉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