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海龙与巴格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龙,巴格那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829号原告:海龙,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凤武内蒙古兴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格那,男,46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龙诉被告巴格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予原告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龙负担。审判员 包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