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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会武与东方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武,东方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武,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东方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造船工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62918048Y。王会武与东方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1)枞民一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东方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会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恢1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天一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