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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新有与马金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有,马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有,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金福,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新有与被执行人马金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飞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