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李钧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钧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52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钧濠,男,1993年7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曲县,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保险业务员,户籍地山西省阳曲县,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钧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建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钧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时间:2017年2月11日0时5分许。2、路线:沿太原市新建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菜园街路口。3、查获地点:太原市新建南路菜园街路口。4、有无从轻或从重情节:被告人李钧濠的驾驶行为发生在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由南向北同方向行驶的马某某的×××号东风日产小型轿车及史某某的×××号福特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李钧濠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李钧濠已对马某某、史某某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5、酒精含量:198.23毫克/100毫升。6、在案证据: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视听资料,驾驶证网上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李钧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李钧濠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钧濠的驾驶行为发生在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钧濠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钧濠已对马某某、史某某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钧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4、执行情况: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四日应折抵核减。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效民人民陪审员 安 耀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孟繁蓉速 录 员 姚旭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