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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章义来、张德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义来,张德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异7号案外人:张强,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章义来,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张德标,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义来与被执行人张德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强于2017年7月26日对本院扣划的安徽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升公司)返还给案外人张强的购房款305545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义来与被执行人张德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章义来的申请,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作出(2016)皖0881执恢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绿升公司返还给案外人张强的购房首付款305545元。2017年3月13日,案外人张强对本院冻结绿升公司返还的购房首付款305545元提出案外人异议。2017年3月2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0881执异1号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张强的异议请求。2017年4月12日,案外人张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后又于2017年6月26日撤回起诉。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章义来请求本院依法发放该案执行款305545元,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0881执恢14号之一裁定书扣划绿升公司返还的购房首付款305545元,并将该购房首付款305545元发放给申请人章义来。现案外人张强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张强针对本案的购房首付款的归属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已被本院裁定驳回后。现其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异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翠英审判员  姚 庆审判员  杨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德强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