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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公营子某某加油站诉张某某黄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公营子镇某某加油站,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689号原告:喀左县公营子镇某某加油站,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投资人:廉某某、经理。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被告张某某、张某某祖父。被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告:黄某某,女,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公营子镇某某加油站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喀左县公营子镇某某加油站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公营子镇某某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喀左县公营子镇某某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车振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大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