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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玉武、秦海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武,秦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武,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秦海成,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武与被执行人秦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玉武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秦海成已履行完毕(2017)桂0923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桂0923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员许中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