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1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永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永玲,贺永浪,卢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582号申请人: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沿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377449XW。法定代表人:黎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生,住萍乡市,系申请人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谭永玲,女,汉族,1986年4月23日生,住萍乡市。被申请人:贺永浪,男,汉族,1989年10月15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卢俊,男,汉族,1990年10月4日生,住萍乡市。申请人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谭永玲、贺永浪、卢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谭永玲、贺永浪、卢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永玲、贺永浪、卢俊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戴希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