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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终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汤姆森许可贸易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姆森许可贸易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4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姆森许可贸易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伊西勒布林诺圣女贞德街1-5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授权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闫晔,男,汉族,1981年7月11日出生,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03级信息科学技术研究生宿舍。委托代理人余婧娜,女,汉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二建宿舍4门1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委托代理人谭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上诉人汤姆森许可贸易公司(简称汤姆森公司)因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11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姆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汤姆森许可贸易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汤姆森许可贸易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汤姆森许可贸易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甄珂审判员  袁相军审判员  王晓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子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