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朱桂扣、刘德荣等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桂扣,刘德荣,朱文霞,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3561号原告:朱桂扣,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刘德荣,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原告:朱文霞,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告:王斌,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庆,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桂扣、刘德荣、朱文霞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朱桂扣、刘德荣、朱文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桂扣、刘德荣、朱文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朱桂扣、刘德荣、朱文霞负担(已付)。审判员 庄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