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冉瑞娥与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瑞娥,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565号原告:冉瑞娥,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人,住贵州省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玺,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光岛花园3号门面。主要负责人:王兴廷,该公司经理。被告: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二层A2-19。原告冉瑞娥与被告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冉瑞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属于原告的车牌号为贵D×××××号大众帕萨特小轿车;2.判令被告按400元每天的排场标准赔偿原告的损失至还车为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协议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汇川区法院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冉瑞娥与被告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贵州祥廷汽车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向工商银行贷款购买诉争车辆,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发生纠纷,由贵阳市花溪区法院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应由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贵州祥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贵阳市××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金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