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丁纪祥与隋文亮、隋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纪祥,隋文亮,隋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560号申请执行人:丁纪祥,男,1959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隋文亮,男,1968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隋洪涛,男,1990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丁纪祥与隋文亮、隋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隋文亮、隋洪涛变卖法院查封扣押物品已涉嫌拒执犯罪,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56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鑫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