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翁福东与王忠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福东,王忠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1127号原告:翁福东,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凯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被告:王忠瑜,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翁福东与被告王忠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福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凯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忠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福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忠瑜支付560000元及利息(以56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忠瑜承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至2004年间,王忠瑜雇佣翁福东零星外墙涂料涂刷劳务。2008年1月28日,双方经结算确认王忠瑜尚欠翁福东外墙涂料施工劳动报酬560000元,并承诺于2008年10月前之还280000元,与2009年10月前支付280000元,逾期付款按每月2%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忠瑜未能还款。2013年2月9日,王忠瑜再次出具承诺书一份,认可原欠条继续有效的前提下,承诺2013年10月之前付30%,2014年6月之前付30%,余40%于2015年5月之前还清。此后,翁福东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7年5月3日诉至本院。王忠瑜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身份证、王忠瑜户籍摘抄证明、2001年开盛公司外墙涂料结算书、2002年开盛公司外墙涂料结算书、2003年开盛公司外墙涂料结算书、2004年开盛公司外墙涂料结算书、欠条、承诺书等证据。本院审查认为,王忠瑜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翁福东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至2004年间,翁福东承揽王忠瑜承包的平阳检察院、泰顺检察院等业主的大楼外墙涂料涂刷项目。2008年1月28日,双方经结算确认王忠瑜尚欠翁福东外墙涂料施工劳动报酬56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暂欠翁福东外墙涂料施工工程款伍拾陆万元整(560000),于2008年10月前之还28万元正,如在10月之前未归还28万元,每月按2分利息计算。另28万于2009年10月之前归还欠款人:王忠瑜2008.1.28”。还款期限届满后,王忠瑜未能还款。2013年2月9日,王忠瑜再次向翁福东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欠翁福东工程款,2013年10月之前付30%,2014年6月之前付30%,余40%,2015年五月之前还清全部款项。原有的欠条,还有效律。身份证:352224197203014718王忠瑜2013.2.9”。此后,翁福东经多次催讨未果,于2017年5月3日诉至本院。综上事实,本院认为,翁福东、王忠瑜之间达成口头协议,翁福东为王忠瑜承包的大楼外墙涂料涂刷提供劳务承揽,事后对报酬、工艺、面积、单价等进行书面结算,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翁福东依约履行承揽的工作义务,王忠瑜亦对工作成果进行确认并先后出具欠条及承诺书,形成明确的承揽报酬债权债务,王忠瑜应承担还款民事责任。王忠瑜不履行支付报酬的行为系属违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翁福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王忠瑜立即偿还承揽报酬并按约赔偿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翁福东的诉讼请求,本院给予支持。王忠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忠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翁福东承揽报酬560000元,并赔偿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清承揽报酬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76元,由被告王忠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健忠人民陪审员  林本在人民陪审员  李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伍美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