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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正超、魏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正超,魏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302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128号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289764D。法定代表人:闫智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伊培,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正超,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区。被告:魏美玲,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超、魏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超、魏美玲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超、魏美玲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正超、魏美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燕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