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6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正超、魏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正超,魏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302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128号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4289764D。法定代表人:闫智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伊培,系公司员工。被告:李正超,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区。被告:魏美玲,女,198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超、魏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超、魏美玲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正超、魏美玲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正超、魏美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燕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