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肖成冲与郑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成冲,郑士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781号原告:肖成冲,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东,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士友,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士权,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郑士友哥哥,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肖成冲与被告郑士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龚映浓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成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成冲负担。审判员 徐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季珊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