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金保、柴敬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保,柴敬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425号申请人:李金保,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柴敬国,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金保与被告柴敬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李金保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才经过的名下财产在价值7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柴敬国的名下财产7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阴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