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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康美服饰有限公司与任志强、海宁市尚业服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康美服饰有限公司,任志强,海宁市尚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352号原告:海宁市康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隆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8A6UL11。法定代表人:黄林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顾静,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志强,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海宁市尚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隆兴路***号*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64152361A。法定代表人:徐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海宁市康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志强、海宁市尚业服饰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海宁市康美服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海宁市康美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建忠审 判 员 :杨锡康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 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