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执异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孙晨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执异128号案外人孙晨,男,汉族,1995年1月23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纪营行政村纪营村***号。委托代理人陈玉杰,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新华北街5附**号。申请保全人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楼。法定代表人:宋时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尤超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行政新区永基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华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富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鑫尚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7月3日对本院未查封的位于沈丘县领秀城小区2#楼1001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孙晨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孙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淮滨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李全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