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国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3民初950号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金盾公寓2-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060313172E。法定代表人黄秋阳,经理。被告刘国安,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庆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正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