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1277仲志刚与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志刚,刘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277号原告:仲志刚,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刘永,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仲志刚与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其于2017年8月9日15时开庭,但原告仲志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仲志刚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仲志刚负担。审 判 长 殷桂荣代理审判员 杨文波人民陪审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国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