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5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何振荣与郭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荣,郭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5914号原告何振荣,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居民。被告郭波,男,1976年1月1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振荣诉被告郭波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当庭向原告何振荣支付款项1240元,故原告何振荣于2017年8月10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振荣撤回对被告郭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显 榕人民陪审员 陈 少 粦人民陪审员 蒋 如 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韦伟庆(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