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大良林维林食品店、林维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林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被执行人:顺德区大良林维林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林维林。被执行人:林维林,男,汉族,1986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博美镇霞绕二村南门二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6********。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顺德区大良林维林食品店、林维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3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顺德区大良林维林食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义务人顺德区大良林维林食品店、林维林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顺德区大良林维林食品店、林维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696.68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缴纳执行费96.68元后,余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向佛山市内各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维林有粤X×××××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7年5月22日予以登记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至2019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的企业。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范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