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雷智勇与吕奎、吕佑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智勇,吕奎,吕佑成,贾老花,全金鹏,全发喜,张天旭,张爱英,全勇强,全鸭仔,陈凤云,吕斌仁,吕亮成,吕俊仁,吕辉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6民初607号原告雷智勇,男,200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永福县。法定代理人雷某,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福县(原告雷智勇父亲)。被告吕奎,男,200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吕佑成,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吕奎的父亲)。被告贾老花,女,1965年2月18日生,侗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吕奎的母亲)。被告全金鹏,男,200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全发喜,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全金鹏父亲)。被告张天旭,男,200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张爱英,女,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张天旭的母亲)。被告全勇强,男,200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全鸭仔,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全勇强的父亲)。被告陈凤云,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全勇强的母亲)。被告吕斌仁,男,2004年8月27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吕亮成,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吕斌仁父亲)。被告吕俊仁,男,200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吕辉华,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吕俊仁父亲)。原告雷智勇与被告吕奎、吕佑成、贾老花、全金鹏、全发喜、张天旭、张爱英、全勇强、全鸭仔、陈凤云、吕斌仁、吕亮成、吕俊仁、吕辉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智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智勇负担。审 判 员 陶小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