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0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104号。法定代表人王迅,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诠荃,外汇检查处主任科员。被执行人哈尔滨亚布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亚布力镇富强委。法定代表人李群,厂长。2017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黑汇检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三条之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黑汇检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293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查明:2016年2月,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外汇收支业务异常情况,涉嫌违法,于2016年3月4日立案调查。2016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召开外汇案件审议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集体审议。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黑汇检告[2017]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被执行人处以人民币293万元罚款,并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申请执行人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要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并送达了黑汇检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人民币293万元罚款。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黑汇罚催[2017]1号行政决定执行催告书,并于2017年5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黑汇罚催[2017]2号行政决定执行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作出的黑汇检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黑汇检罚[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愔人民陪审员 周凤芝人民陪审员 周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冯玉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