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文东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文东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520号原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文东,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遵义市红花岗区。2012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1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释放后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6月9日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文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3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文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文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方文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文东撤回上诉。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刑初3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 异审判员 冯在军审判员 邓 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