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保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世根、陈正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世根,陈正根,杨应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保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世根,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陈正根,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杨应花,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81民初133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任世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正根、杨应花名下价值138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正根在龙泉市龙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股权占比:95%)、冻结被执行人杨应花在龙泉市龙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股权占比:5%)。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吴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