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樊某某,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撤回申请,本案已执行终结。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5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剑代理审判员 田飞代理审判员 范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