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丽、桂林市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桂林市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桂林市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桂林市七星区。赵丽与桂林市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5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市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丽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桂林市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340965.9元,本院依法受理。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桂林市万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达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