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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喜华、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华,袁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11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袁秀丽,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喜华与被执行人袁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6)鲁0281执3850号。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为由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执38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潘子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