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孔支行与罗志星、袁启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孔支行,罗志星,袁启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652号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孔支行,住所地仁怀市学孔镇高峰村田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6927384948。负责人:周尊敬,该行行长。被告:罗志星,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袁启芬,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孔支行与被告罗志星、袁启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原告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孔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收),由原告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学孔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