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9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胡国柱、刘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柱,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庐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91执31号申请执行人胡国柱,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田玮琅,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雯,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1991年2月18日出生,住九江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9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国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飞银行存款117992.8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宁安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