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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宁敏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520号被执行人:宁敏付,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樟木村***号。身份证号码:4509021987********。关于被执行人宁敏付并处罚金一案,本院(2016)桂09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敏付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敏付的亲属代其向本院全额缴纳本案执行款共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本院(2016)桂09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