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恢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齐平、梁光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齐平,梁光周,张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住所地新野县城汉城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67009428-8。代表人董红英,行长。被执行人齐平,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被执行人梁光周(系齐平之夫),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新野县。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齐平、梁光周、张国良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延波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齐显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