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孟祥芳与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芳,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孟祥芳,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乡前榆树村前榆屯。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小区70栋7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芳与被执行人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孟祥芳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08308元。孟祥芳未能提供王丽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王丽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王丽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