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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7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某银行湖南分行诉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湖南分行,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207号原告:某银行湖南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某银行湖南分行诉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梅香独任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湖南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梅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