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7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某银行湖南分行诉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湖南分行,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7207号原告:某银行湖南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某银行湖南分行诉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梅香独任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银行湖南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梅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