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辖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咸工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咸工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办事处五里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咸工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纺织路东口铁路旁。经营者奉英。上诉人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民初100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该案所有产品购销合同涉及的合同履行地均没有约定在被上诉人处,同时合同也没有约定本案由贵院管辖审理,依据民诉法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管辖为宜,故本案应将该案移送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辉审判员 包 佶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