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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050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被告:白某,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定于2017年8月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审理传票。原告张某经传票合法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章柱人民陪审员  刘金玉人民陪审员  杨广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