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050号原告:张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被告:白某,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定于2017年8月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审理传票。原告张某经传票合法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章柱人民陪审员 刘金玉人民陪审员 杨广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