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蔡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233号原告:蔡某,男,195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告:冯某,女,196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蔡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