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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姗与天津麦禾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姗,天津麦禾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4565号原告:宋姗,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天津麦禾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2-D-1504。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超,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姗与被告天津麦禾阳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宋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姗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宋姗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