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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岩信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信,男,1982年5月5日出生,家住:云南省瑞丽市。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振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8时许,瑞丽市公安局姐相边防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岩信位于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委会的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家中的柴房内查获外用枚红色编织袋包装的枪支部件二件、棕色木制枪托一个、黄色木制护木一个、铁制通条一根。经鉴定,查获的枪支部件能够组成枪支,该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上述事实,被告人岩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危险物品两联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枪支弹药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信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岩信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查获的分解枪支一支、棕色木制枪托一个、黄色木制护木一个、铁制通条一根、枚红色编织袋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岩健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