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701号原告:郭某甲,女性,汉族,村民。被告:杜某某,男性,汉族,村民。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离婚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协议内容如下。一、原告郭某甲与被告杜某某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子郭佳豪由原告郭某甲抚养,婚生次子郭某乙由被告杜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亦无共同债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甲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