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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岩与吴清华、吴淑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岩,吴清华,吴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陈岩,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吴清华,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吴淑娟,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岩与被执行人吴清华、吴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5,2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傅帮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