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岩与吴清华、吴淑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岩,吴清华,吴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陈岩,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吴清华,住白城市。被执行人:吴淑娟,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岩与被执行人吴清华、吴淑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5,20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全部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傅帮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