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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6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与程金良、陈丽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程金良,陈丽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6418号原告: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5号远洋大厦2楼,组织机构代码50188134-4。法定代表人:平萍,系该社团执行会长。委托代理人:董正根、万丽娜,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金良,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陈丽红,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戴宏宇,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为与被告程金良、陈丽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案涉借款有涉及经济犯罪的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86元,退还给原告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