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20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蒋莒双与宋海龙、陈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莒双,宋海龙,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0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蒋莒双,女,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宋海龙,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陈宇,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蒋莒双与宋海龙、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宋海龙、陈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蒋莒双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02,150元及利息,宋海龙已自动履行2,000元。本院裁定扣划了宋海龙银行存款1,055.38元,并已返还给蒋莒双。本院轮候查封了陈宇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盟科观邸A1栋7层16号房产及×××号、×××号车辆。蒋莒双未能提供宋海龙、陈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宋海龙、陈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凤敏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