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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富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李志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687号原告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街道镜湖社区(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子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献辉,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中原出租车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营权被收回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