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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丰古粮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丰古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731号申请人:天津市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于冬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丰古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赵炜。申请人天津市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丰古粮油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丰古粮油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3531053.6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丰古粮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31053.6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